百克生物: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2 16:23:05
证券代码:688276 证券简称:百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0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1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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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民法院认定无效。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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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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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全资子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项;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6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补亏损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 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