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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8 18:14:19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0 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道夷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6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5,206,26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40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6,879,39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5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5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26,87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1%。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3,228,01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459%。(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1,021,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27%;反对 3,870,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70%;弃权 3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3%。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218,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29%;反对 1,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12%;弃权 44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239,8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11%;反对 1,54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45%;弃权 44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43%。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关于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780,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94%;反对 1,8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61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5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关于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425,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337%;
反对 1,4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47%;弃权 3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425,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337%;反对 1,49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47%;弃权 3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6%。
关联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丁紫仪、刘宇
(三)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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