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公告时间:2024-11-15 18:18:35
目 录
一、验资报告 ...... 第 1—2 页
二、附件 ......第 3—12 页
(一)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第 3 页
(二)验资事项说明 ...... 第 4—6 页
(三)银行询证函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 第 7—8 页
(四)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9 页
(五)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10 页
(六)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 第 11—12 页
验 资 报 告
天健验〔2024〕1-19 号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1 时 21 分止的新增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90,208,174.00 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2,790,208,174.00 元。根据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837,062,452.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27,270,626.00 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90 号),贵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837,062,45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08 元,可募集资
金总额为 4,252,277,256.16 元。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1 时 21
分止,贵公司实际已向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陈乙超、林文新、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37,062,452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4,252,277,256.16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7,440,638.73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84,836,617.43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捌亿叁仟柒佰零陆万贰仟肆佰伍拾贰元(¥837,062,452.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347,774,165.43 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90,208,174.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2,790,208,174.00 元,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
0200008 号)。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1 时 21 分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3,627,270,626.00 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3,627,270,626.00 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 验资事项说明
3. 银行询证函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4. 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6. 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1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1 时 21 分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认缴注册资本 实收股本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份性质 占注册资 本次增加额 占注册资
金额 出资比 金额 出资比 金额 本总额比 金额 本总额比
例(%) 例(%) 例(%) 例(%)
一、有限售条件 241,875.00 0.01 837,304,327.00 23.08 241,875.00 0.01 837,062,452.00 837,304,327.00 23.08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2,789,966,299.00 99.99 2,789,966,299.00 76.92 2,789,966,299.00 99.99 2,789,966,299.00 76.92
流通股
合 计 2,790,208,174.00 100.00 3,627,270,626.00 100.00 2,790,208,174.00 100.00 837,062,452.00 3,627,270,626.00 100.00
第 3 页 共 12 页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3〕第 47 号文)批准,由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原吉林省电力公司)、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吉林华能发电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3年 4 月 28 日取得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000123962584G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原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790,208,174.00 元,折股份总数 2,790,208,174 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中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41,875 股,占股份总额的 0.0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89,966,299 股,占股份总额的 99.99%。根据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837,062,452.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27,270,626.00 元。
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37,062,452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837,062,452.00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90 号),由贵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37,062,452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252,277,256.16 元。发行后贵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27,270,626.00 元,每股面值 1 元,折股份总数3,627,270,62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 837,304,327 股,占股份总数的23.08%,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2,789,966,299股,占股份总数的76.92%。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三、审验结果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1 时 21 分止,贵公司实际已向国家电投集团吉林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陈乙超、林文新、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837,062,45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5.08 元,应
募集资金总额为 4,252,277,256.16 元。坐扣承销费 60,428,768.84 元(不含税)、保荐费 3,000,000.00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4,188,848,487.32 元,已由
主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