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1-15 17: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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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
理(ESG)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及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ESG,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
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
治理的健全和透明。公司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
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披露。
第三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
展战略进行研究,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ESG战略,并监督实施和持续改
进。战略及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战略部为战略及ESG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和战略及ESG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六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
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ESG相
关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五)对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保证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除了履行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外,召集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战略及ESG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战略及ESG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战略及ESG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战略部负责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
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战略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及ESG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
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由战略及ESG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及ESG委员会存在异议的,应及时
向战略及ESG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战略及ESG委员会应就此作出书
面说明。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
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项须马上召
开会议的,可以以口头、电话、邮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等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在通知时作出具体说明,并征得全体委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及
ESG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体参会委员的同意
下,也可采用举手、通讯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
及ESG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及ESG委员会
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
行报告、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出席或者列席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及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决议、记录或备忘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战略委员会工
作细则》同步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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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