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4 11:45:36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简称:128137 债券代码: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湖企业二安高保第20241104号),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的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审议程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2日、2024年5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为融资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统筹管理公司融资,支持各子公司的发展,公司拟在人民币31亿元融资额度内,同意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万荣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洁美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根据融资工作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其中各子公司被授权可获取的担保额度情况如下: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60,922.16万元、杭州万荣科技有限公司预计额度6,600.00万元、江西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145,784.08万元、广东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25,693.76万元、浙江洁美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1,000万元、天津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预计额度70,000.00万元。上述额度有效期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同时,董事会拟授权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6日、2024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公司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工商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135709018
4、住所:安吉县梅溪镇安吉临港工业园区
5、法定代表人:方隽云
6、注册资本:肆亿元整
7、成立日期:2014年08月29日
8、营业期限:2014年08月29日至2034年8月28日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子元器件薄型载带专用纸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电子元器件薄型载带及离型膜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由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二)被担保人财务基本信息
单位:元
项目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16,028,057.70 1,125,536,411.85
负债总额 437,983,636.23 516,527,653.0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63,845,774.72 175,971,509.45
净资产 678,044,421.47 609,008,758.80
营业收入 535,432,669.43 603,111,554.26
利润总额 77,326,220.06 93,077,881.07
净利润 69,035,662.67 81,577,203.40
(三)被担保人信用情况
(1)最新信用等级状况:良好
(2)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3)相关或有事项:被担保人不涉及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
保证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
(1)本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
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说明:
(1)本合同所指债权确定期间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7年11月13日;
(2)本合同中债务人专指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3)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四、董事会意见
为统筹管理公司融资,支持各子公司的发展,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为融资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为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对外担保预计额度内,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授信额度总金额为 181,50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且均为对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93%;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69,582.9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36%。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形,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决议;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