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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知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3 18:36:10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7F20230097-4
致: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垒知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林钰蓥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湖滨南路 62 号建设科技大厦 13 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蔡永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85 人,
代表股份 166,729,257 股,占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 (688,257,167 股,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2248%。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55,968,2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22.661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9人,代表股份10,761,0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635%;(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77 人,代表股份 8,522,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8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573,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65%;反对
871,6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28%;弃权 284,594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365,7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322%;反对
871,6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283%;弃权 284,59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9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778,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98%;反对
890,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42%;弃权 6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571,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452%;反对
890,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507%;弃权 6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41%。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林钰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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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邮编:3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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