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3 17:37:35
证券代码:301592 证券简称:六九一二 公告编号:2024-008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申请(证监许可【2024】1072 号),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16,075,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52,714,340.2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审验(大信验字【2024】第 14-00004号)。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及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别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下属分支机构成都银行牡丹新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四川六九一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 通信设备生产
通信技术股份 公司彭州支行下属 1001300001228500 基地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成都银行 (二期)项目
牡丹新城支行
四川惟景科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特种通信装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58069120 科研生产中心
项目
四川惟景科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特种通信装备
有限公司 公司成都高新区支 511511068013003667021 科研生产中心
行 项目
重庆惟觉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8913486710001 模拟训练装备
有限公司 公司成都分行 研发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下属分支机构成都银行牡丹新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新炜、崔攀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
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