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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一二: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1-12 20:38:34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股东......8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21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3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26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9
第五章 董事会......36
第一节董事......36
第二节董事会......4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0
第七章 监事会......52
第一节监事......52
第二节监事会......5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5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5
第二节内部审计......6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3
第九章 通知、公告 ......6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5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5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6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69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69
第十三章 附则......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四川六九一二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600MA6ATY6D22。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750 万股,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6912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省德阳市区祁连山路 228 号,邮政编码:618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不断提
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修理;通信设备销售;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涂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软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导航服务;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面
额股。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股份
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姓名/名称 认购股 份额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蒋家德 1,239.1576 24.7832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2 朱晋生 1,225.00 24.5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四川家晋一号通信技
3 术合伙企业(有限合 750.00 15.0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伙)
四川家晋三号通信技
4 术合伙企业(有限合 750.00 15.0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伙)
5 蒋承龙 700.00 14.0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6 胡杨 335.8424 6.7168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合计 5,000.00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全部为人民币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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