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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一二: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12 20:38:34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由委员选举,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七)在公司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前,进行复核;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
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
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
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重新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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