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12 20:38:34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和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各分、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前述(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若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三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编制临时公告做好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见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2)并签收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3),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尽量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备案,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等监管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