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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尚股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原尚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2 16:57:4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11&10层
Address: 29&11&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潘攀律师、陈永城律师(下称“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4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于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2024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于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的临时议案事项,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10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15点00分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东众路25号办公楼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5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33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网络投票股东共计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38,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971,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509%。出席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余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原尚投资及广州骏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4年10月29日提出临时提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审查上述新增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股东原尚投资及广州骏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本所律师认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56,855,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7%;反对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6,86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8%;反对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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