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1 19:5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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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
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宝应县淮
江大道 999 号公司十一楼 1102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0,490,57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65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9,347,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2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2,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1,039,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4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公司独立董事梁永进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股东 0 名,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征集程序和征集结果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791,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2%;反对 289,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5%;弃权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2%。关联股东史永兵、郝巧灵、吴达明、徐峰、毕继辉、董晓红、成宏、殷东平、徐红林、于
广荣、杨志梅、陈旭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18,7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21%;反对 289,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98%;弃权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2%。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820,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02%;反对 260,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5%;弃权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2%。关联股东史永兵、郝巧灵、吴达明、徐峰、毕继辉、董晓红、成宏、殷东平、徐红林、于广荣、杨志梅、陈旭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48,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14%;反对 260,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4%;弃权 9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2%。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782,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0%;反对 289,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5%;弃权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关联股东史永兵、郝巧灵、吴达明、徐峰、毕继辉、董晓红、成宏、殷东平、徐红林、于广荣、杨志梅、陈旭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09,8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89%;反对 289,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98%;弃权 104,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唐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