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11 18:30: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搏尔”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英搏尔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5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 81,715.97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8,171,597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817,159,7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2,477,224.49 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04,682,475.5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全
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信
会师报字[2024]第 ZB11215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根据《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记载,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总额为 81,715.9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投资于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自动化车间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则募集资金将依照以上募投项目顺序依次实施,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215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4,682,475.51 元,少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鉴于上述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作出如下调整: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调整前拟使用募 调整后拟使用募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1 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自动化车 71,715.97 71,715.97 71,715.97
间建设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8,752.28
合计 81,715.97 81,715.97 80,468.25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净额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董
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净额等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监
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净额等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德志 朱晨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