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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美上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7 18:51:51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4-074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357,692,308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357,692,308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年8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9号),同意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355,753股,并于2021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33,557,1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0,079,5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477,54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 1 名,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57,692,3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01%,该部分限售股由公司控股股东 ACM
RESEARCH, INC.(以下简称“美国 ACMR”)持有,将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起上市
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
行权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由 433,557,100 股变更为
435,707,409 股。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
次行权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由 435,707,409 股变更为
436,153,563 股。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美国 ACMR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HUIWANG 及其配偶、子女、家族信
托承诺
(1)HUI WANG 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⑤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⑦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HUI WANG 的配偶 JING CHEN、其子女 BRIAN WANG 与 SOPHIA WANG 分别
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3)HUI WANG 的家族信托 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
及 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 分别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信托于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信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信托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本信托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美国 ACMR、实际控制人 HUI WANG 及其一致行动人 JING CHEN、
BRIAN WANG 与 SOPHIA WANG 及家族信托 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 及 David Hui Wang&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 承诺
(1)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将根据实际需要和二级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
(2)本企业/本人/本信托拟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本人/本信托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及其相关方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股东及其相关方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
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
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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