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7 18:22:13
证券代码:301277 证券简称:新天地 公告编号:2024-054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0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0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0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0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地”)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中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天
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3人
会议的情况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8,233,36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74.3542%
通过网络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148人
参与会议的情况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16,23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3272%
中小股东出席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149人
会议情况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49,59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4462%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964,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176,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1527%;反对17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1110%;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9,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9,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5689%;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7749%;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7,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反对17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7,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3992%;反对172,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8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4,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175,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4,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1831%;反对17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46%;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3.0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7,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4328%;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7749%;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97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2%;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0,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6433%;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5644%;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聂若渐律师(以下称“天元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