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明冠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7 15:55:03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2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3号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
经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或“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具体为:
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但公司未在2023年5月对股权激励的终止费用616.84万元进行测算并入账,而是在2023年12月底才将其入账。该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问答五第三款的相关要求,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虚增616.84万元,资本公积金虚减616.84万元。同时,该行为也导致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公告的业绩预告和2024年2月24日公告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不准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闫洪嘉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赖锡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
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第三款,我局决定对明冠新材及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