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6 19:00:08
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4-064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朴检测”)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实朴检测技
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杨进、叶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
监决〔2024〕36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与四川恒立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环保)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
金人民币550万元收购恒立环保持有的四川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实朴)15%的股权。恒立环保系四川实朴少数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
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24年10月23日才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补充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7.2.7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我局决定对实朴检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杨进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杨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叶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叶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警示函》所列事项高度重视,将吸取教训、以此
为鉴,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实朴
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杨进、叶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4〕367号。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