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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园股份: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10-31 18:19:01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122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战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外部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确保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两次现金分红的间隔应不少于 6 个月,中期现金分红的比率不得高于当期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一贯贯彻产业运营+产业投资的战略举措,现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重大项目退出、销售实现等情况,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组织年内特别现金分红方案。特别现金分红不得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安排。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配方案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在有能力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任何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参照前述程序履行信息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作详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附则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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