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1 17:58:40
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8
债券代码:123247 债券简称:万凯转债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 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21.61元/股(含),具体回购 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01日、2023 年11月0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07)。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 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3年11月10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104,100股,并于2023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股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在回购期间的每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 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595,34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9%,最高成交价
为14.3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0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60,055,670.02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金额不低于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实施期限、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回购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4,595,34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9%,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总股本不会变化。如公司所回购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