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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佳都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30 17:03:56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等,成
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代表、人力行政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人力行政中心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人力行政中心可通过公司管理层推荐、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人力行政中心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人力行政中心推选的初选人员及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对初选合格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以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
成员的变动需要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或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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