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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9 19:03:49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
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制度。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
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全面和通畅,如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使其全面了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的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责,内部审计的权限主要有:

(一) 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
(二) 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内部审计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
(三) 根据需要,内部审计有权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类有关的工作会议,在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内部审计参加;
(四) 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六) 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审计单位阻挠、妨碍内部审计活动的开展,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七) 内部审计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
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
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
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
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
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三十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内部审计应当及时向合适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
层审阅。经审定的审计意见,应和审计报告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内部
审计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内部审计应当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报
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
计结果。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内
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
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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