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绿能慧充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9 17:49:40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3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7.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