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聚热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9 16:03:5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聚热能”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力聚热能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7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3,226,415.09 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2,737,806.3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4,035,778.55元。
上述资金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到位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14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根据《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原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集资金 集资金
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年产 500 套大功 60,633.05 50,766.90 16,063.16
率超低氮燃气锅炉产业化项目
年产 1,500 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 54,679.78 54,679.78 54,679.78
目
年产 1,000 套超低氮燃气锅炉产业化项 28,171.97 28,171.97 12,660.64
目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计 163,484.80 153,618.65 83,403.58
二、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根据蒸汽锅炉未来业务发展的潜在需求,为后续生产线扩张预留场所,故在保留“年产 1,500 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三路 99 号”(系原先的“埭溪镇 208 号地块”,下同)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一路 188 号”。除新增实施地点外,“年产 1,500 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的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其余募投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项目名称 增加前实施地点 增加后实施地点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
年产 1,500 套超低氮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 杨山坞三路 99 号、浙江省湖
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 坞三路 99 号 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一
路 188 号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在保留“年产 1,500 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三路 99 号”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一路 188 号”。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金波 郭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