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8 19:28: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华宝新能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5 号)同意注册,华宝新能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541,666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237.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828,645,675.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34,049,270.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594,596,404.45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
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90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19,843.12 19,843.12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931.05 9,931.05
3 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 25,164.34 25,164.34
4 补充流动资金 12,681.49 12,681.49
合计 67,620.00 67,620.00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846,609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784%,最高成交价
为 67.8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0.6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50,296,903.87
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57,5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11.69%,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可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12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外)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使用 57,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7,5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1.69%,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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