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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0-28 19:16:38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 吉安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2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2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 3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5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6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10
第九章 决议执行......11
第十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11
第十一章 附 则......12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前述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
第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条 提案人所提出的提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
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应在其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提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提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
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提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三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以下事项可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四条 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应根据
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五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
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5 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特殊或者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
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通过上述其他方式参加董事会的,视为出席。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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