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8:35:50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4-058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下午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
年10月2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8号理想时代大厦6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黄国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发行
在外股份总数为346,448,044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08,948,044股,限售流通股 37,500,000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6人,代表公司股 份100,983,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82%。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数7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74人,代表公司股份100,982,61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12,286,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546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孙公司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代 表 股 同 意 股 占出席会 反 对 股 占出席会 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
份 数 数(股) 议有表决 数(股) 议有表决 (股) 议有表决
(股) 权股份总 权股份总 权股份总
数 比 例 数比例(%) 数 比 例
(%) (%)
出席会议有 100,983, 98,677,6 2,153,50
表决权的全 311 11 97.7168% 0 2.1325% 152,200 0.1507%
体股东
其中:单独
或合计持有 88,695,7 88,695,7
公司 5%以 57 5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上股份的股
东
单独或合计
持 有 公 司 12,287,5 9,981,85 2,153,50
5%以上股份 54 4 81.2355% 0 17.5259% 152,200 1.2387%
以外的其他
股东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 表 股 同 意 股 占出席会 反 对 股 占出席会 弃权股数 占出席会
份 数 数(股) 议有表决 数(股) 议有表决 (股) 议有表决
(股) 权股份总 权股份总 权股份总
数 比 例 数 比 例 数 比 例
(%) (%) (%)
出席会议有 100,983, 100,808,
表决权的全 311 011 99.8264% 23,100 0.0229% 152,200 0.1507%
体股东
其中:单独
或合计持有 88,695,7 88,695,7
公 司 5% 以 57 5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上股份的股
东
单独或合计
持 有 公 司 12,287,5 12,112,2
5%以上股份 54 54 98.5734% 23,100 0.1880% 152,200 1.2387%
以外的其他
股东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注:本公告部分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万里、万宇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 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