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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7:42:37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4-065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经营需要,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莱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骏投资”)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1,000万元,期限3+10年,第三年末银行有权选择退出或进行融资方案重组,年利率不超过4.95%(贷款利率以合同约定为准)。莱骏投资以其拥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产权(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3586295号)为本次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10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莱骏投资分别与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莱骏投资与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1、贷款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借款人(乙方):杭州莱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借款金额:人民币110,000,000.00(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
4、借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置换他行存量贷款、物业装修
5、借款期间与提款期:
(1)借款期间:自2024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
(2)提款期:365天,自满足本合同约定提款条件之日起计算,按照前述约定的 实际天数计算提款到期日。
6、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1)借款利率:
①年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该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基础上加/减浮动点而成,具 体为:浮动利率,在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LPR上加1.85000%(即浮动点)确定借款利
率;借款分次发放的,发放的借款利率在每次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LPR水平上按前述 浮动规则确定。
②在借款存续期间内(含借款逾期后),如遇LPR调整,借款利率按对应日调整,即 在每年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当年无对应日的,则为当年对应月末日)调整,并按借款利 率调整日前一日的LPR和前款约定的浮动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率,但中国人民银行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罚息利率:
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②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③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计息: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日计息,日利 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如乙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4)结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二)公司与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保证方(乙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杭州莱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期间:2024年10月9日起至2037年10月9日止(即“债权确定期间”)
5、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金额:人民币110,000,000.00(大写:壹亿壹仟万元
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担保范围: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8、担保权的行使:
乙方确认并同意: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无论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乙方确认并同意:不论甲方是否履行、放弃、减免或变更任何一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
等),或变更任何前述担保的权利顺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9、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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