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0-28 16:38:40
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9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一)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全文及《播
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
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公告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现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共有 12 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其中四名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后到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与该四名拟激励对象确认,其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均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及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具体信息:在自查期间,该四名拟激励对象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其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基于审慎原则,该四名拟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公司本次授予的权益并将配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其余八名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对公司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前不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无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二)除第(一)部分所述的自愿放弃权益的拟激励对象外,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除上述自愿放弃权益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