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及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8 16:07:4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
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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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二零二四年十月
目 录
释义......4
正文......6
一、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6
(一)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的授权情况......6
(二)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的批准情况......6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6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7
(一)调整事由......7
(二)调整结果......7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8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及归属条件......8
(二)本次归属归属条件成就情况......10
五、结论意见......12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
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中集团”)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立中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立中集团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立中集团书面确认和承诺,立中集团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立中集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立中集团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立中集团本次激励计划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立中集团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立中集团/公司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归属 指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本次归属 指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满足获益条件的激励对象账户
本次作废 指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 性股票 作废 所涉相关
事宜
本次调整 指 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出具的《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权益价格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
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的授权情况
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获得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授权。
(二)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的批准情况
1、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2、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9,800 股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9 名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
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B/C/D/E/F,对应的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 24,399 股,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由 74 人调整为 73 人,
本次合计需作废处理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 44,199 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合计作废44,199 股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号),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632,683,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