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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7 15:34:5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 商务 大厦 10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 10008 号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哈尔斯委托担任其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员工持股计划及调整受让价格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
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三)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受让价格的议案》及《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第一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受让价格调整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受让股份的价格由 3.27元/股调整为 3.1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上述受让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继续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就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受让价格相关事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就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继续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夏勇军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吴正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尹德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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