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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5 20:18:58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成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 远期结售汇领导
小组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外销部经理、会计核算部经理、内审部经理。董事长为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的常务副组长,并在董事长的授权下处理日常远期结售汇有关事项。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会计核算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外销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制订远期结售汇的年度计划,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并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外销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外销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 公司外销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结售汇年度交易计划,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2、外销部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以远期结售汇最终的报价)向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经分管销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送总经理批准。
3、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申请,
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5、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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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6、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季度向董事长及其授权人报告相关情况。
7、财务部门根据客户外汇的到账情况,以锁定的汇率与银行进行结汇。其他客户的现汇财务部门根据外汇汇率走势预测提出结汇申请,经财务总监、分管销售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全年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在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45%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全年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45%以上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由总经理与领导小组协商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
结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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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总经理应与领导小组商讨应对措施并做出决策,同时报告董事长。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每月结束后应书面将当月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和市场
最新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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