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社会责任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5 20:18:37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福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
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
任的履行情况,及时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规范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尽量采取长期及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确保职工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
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
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者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
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
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起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
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
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
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者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
改进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或者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
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
政策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部门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原料、燃料、能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
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绿色环保、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
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应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
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
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
志愿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
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公司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态环境、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领域开发或者使用创新技术的,应当遵循审慎和稳健原则,充分评估其潜在影响及可靠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制度的要求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