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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5 19:26:37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另两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帐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以上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一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会批准监事辞职并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应当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
换时亦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
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
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
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或由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必要的开支费用,应将开支计划提交股东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五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以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以利于监事充
分交流和讨论。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参会的全体监事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
对需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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