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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5 19:01:53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3
第三章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3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4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程序...... 5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 6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6
第八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执
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第五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内审部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与审计机构聘请协议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
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董秘办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不需要重新招标。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如需)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十条 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程序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权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合同履约;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同样的选聘程序和资格要求,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确保财务信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
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
保护责任和要求,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重新选聘审计单位,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主体实施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董
秘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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