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5 17:19:4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
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11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采用承销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62,62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72 元,共计募集资金 215,179,854.12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4,245,283.02 元(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6,132,075.47 元,其中 1,886,792.45 元已先行支付)后的募集资金为 210,934,571.10 元,已由主承
销商兴业证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
用、会计师费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734,636.1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7,313,142.4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致同验字〔2024〕第 110C00035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法规
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号 (万元) 额(万元)
1 年产 2 万吨聚醚胺项目 32,700.02 27,109.11
合计 32,700.02 27,109.11
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实施。
三、募集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银行承兑汇
票金额为 4,920,334.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银行承兑汇票实际 占总投资的 拟置换金额
(万元) 投入金额(万元) 比例(%) (万元)
年产 2 万
吨聚醚胺 32,700.02 492.03 1.50 492.03
项目
合计 32,700.02 492.03 1.50 492.03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及子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由采购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采购部等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
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4、财务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帐,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子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阿科力公司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
面反映了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阿科力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相关事项。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邹万海 王怡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