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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0-25 16:52:59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三节 独立董事 ......2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
第七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智洋电气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0787160568U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614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26.1512 万股,
并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Zhiyang Innov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仪器仪表产业园 10 号楼
邮政编码:25508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133,54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创新、专业、共享”的经营理念,以人为本、持续创新、努力满足电力客户的发展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先进的产品和优质高效、快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智能运维管理系统、工业应用机器人、电力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在线监控系统、工业自动化监控系统、电力电子元器件、电子测量仪器、电源系统及成套设备、交直流电源系统及在线监控系统、蓄电池监测系统、绝缘监测装置、一体化电源系统、输电线路图像/视频在线监控系统、输电线路可视化及隐患管理平台、输电线路在线监测系统、变电站智能辅助系统、巡视系统、六氟化硫监测系统、温度监测系统、仪器仪表、通信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安装及维护;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及维护;工业自动化系统集成及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维护;安防工程施工及维护;智能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及维护;智能除湿、箱体除湿、箱柜防潮防凝露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地下管廊、隧道消防施工;消防类产品研发、销售及工程安装服务;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活动;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维修、保养活动;消防器材销售、劳务分包;电力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电网线路及电力设备的检测、维修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代理协议范围内的电信业务;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000 万股。各发起人股
东持股数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
1 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 1,260 63 净资产折股
2 刘国永 232.2 11.61 净资产折股
3 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 200 10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4 聂树刚 172.8 8.64 净资产折股
5 赵砚青 135 6.7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2,000 1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133,54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4,133,547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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