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2024-06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5 16:25:54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24-060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 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7]63 号文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7]6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 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 批准,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40000148975314D。 信用代码为 91340000148975314D。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 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款规定 ,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 十八条 公司不 接受 本公司 的股票作 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 不接受 本公司的 股票作 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自公 司股票 上市交 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 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 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 复 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 券持 有人名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公司终 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八)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
法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 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二)选举和更换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
(五)审议批准公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损方案;
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 议;
损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
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
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
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