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4 19:25:4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月
引 言
致: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通过境外下属公司向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包装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以现金方式收购中粮包装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1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7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奥瑞金就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 6 个月至《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自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奥瑞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6 个月至《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
止,即自 2023 年 6 月 12 日至 2024 年 9 月 3 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1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奥瑞金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 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奥瑞金股票的情况
1、周原
核查期间,周原买卖奥瑞金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日期 身份 股份变动数量 结余股数 买入/卖出
(股) (股)
周原 2024-03-04 40,000 877,782 买入
奥瑞金副董事长
周原 2024-03-05 200,000 1,077,782 买入
根据奥瑞金的相关公告,奥瑞金于 2024 年 3 月 2 日披露《奥瑞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 012),说明,基于对奥瑞金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周原拟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奥瑞金
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24 年 6 月 3 日、2024 年 8 月 31 日,奥瑞金分别披露了周原增持计划的实施进
展及实施情况。周原上述买卖奥瑞金股票情况,与其事先制定并披露的增持计划相符。
就上述买卖奥瑞金股票情况,周原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对奥瑞金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奥瑞金股票的情形。上述增持股票行为的增持计划、进展及
实施情况已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3 日、2024 年 8 月 31 日通过奥
瑞金公告。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奥瑞金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瑞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张少军
核查期间,张少军买卖奥瑞金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日期 身份 股份变动数量 结余股数 买入/卖出
(股) (股)
张少军 2024-03-05 112,000 112,000 买入
张少军 2024-03-12 5,000 117,000 买入
张少军 2024-03-14 奥瑞金副总经理 70,000 187,000 买入
张少军 2024-03-15 45,000 232,000 买入
张少军 2024-03-18 1,000 233,000 买入
根据奥瑞金的相关公告,奥瑞金于 2024 年 3 月 2 日披露《奥瑞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 012),说明,基于对奥瑞金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张少军拟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奥瑞
金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24 年 6 月 3 日、2024 年 8 月 31 日,奥瑞金分别披露了张少军增持计划的实施
进展及实施情况。张少军上述买卖奥瑞金股票情况,与其事先制定并披露的增持计划相符。
就上述买卖奥瑞金股票情况,张少军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对奥瑞金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奥瑞金股票的情形。上述增持股票行为的增持计划、进展及
实施情况已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3 日、2024 年 8 月 31 日通过奥
瑞金公告。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奥瑞金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奥瑞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赵玉兰
核查期间,赵玉兰买卖奥瑞金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日期 身份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买入/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