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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4 17:27:4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体、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0.2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1.0.3 本制度报告义务人报告的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书面以及其他即时通信报告方式。
1.0.4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经营主体、分公司负责人;
3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5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2 重大信息的范围
2.0.1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重大交
易、关联交易、日常交易、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以及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2.0.2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产品、商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销);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2.0.3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本制度 2.0.2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0.4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 接受劳务;
3 出售产品、商品;
4 提供劳务;
5 工程承包;
6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2.0.5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 权益变动和收购;
4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涉及的相关事项;

6 承诺及承诺履行;
7 重大资产重组;
8 回购股份;
9 发行证券;
10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11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2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3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6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诉讼、仲裁事项;
9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0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11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12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13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2.0.7 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 自主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5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7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8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 订立重要合同,或者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2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3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3.0.1 本制度第 2 章规定的报告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
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1 重大交易事项(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3 日常交易报告标准: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4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5 对外担保报告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6 本制度 2.0.5-2.0.7 所规定的事项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
报告。
4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4.0.1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体、分支机构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预报和报告。
4.0.2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体、分支机构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 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 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体、分支机构或者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4.0.3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体、分支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2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5 内部信息报告的管理及责任
5.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经营主
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及与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或归口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5.0.2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5.0.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
集、整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要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5.0.4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5.0.5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5.0.6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 2.0.3 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5.0.7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附 则
6.0.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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