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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2 16:31:17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08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四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五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经 2022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八届
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次修订;经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六)公司参股子公司;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八)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除应当
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商业秘密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披露和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执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
体。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协调和组织各自管辖
范围内重大事件的信息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其联络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及其变更情况应及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报告工作;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专人,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以保证信息报告专人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报告义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联络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
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难以判断或在对外宣传前应就
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征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意见;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发生以下重
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
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义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会议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与公司情况不相符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审核,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报经董事长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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