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2 16:27:30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4-093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7,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
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和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3)和《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4)。
(二)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21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7,000 万元(不
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8 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1888 弄 11 号 3 楼 303 室-K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 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484,671,246.14 元,负债总额
256,441,544.78 元,净资产 228,229,701.36 元,资产负债率 52.91%;2023 年 1-12
月利润总额 59,580,136.62 元,净利润 48,748,064.43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830,958,616.34 元,负债总额
577,315,584.54 元,净资产 253,643,031.80 元,资产负债率 69.48%;2024 年 1-6
月利润总额 31,003,771.50 元,净利润 24,835,662.05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
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6 年 3 月 20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
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或债权人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以主合同债务人承诺付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69,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5.9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12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9,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1.0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