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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0 20:52:07

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1
持股5%以上的股东孙建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木科技”或“公司”)股份 10,5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35%)的股东孙建龙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2,77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孙建龙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股) 例
孙建龙 持股 5%以上股东 10,500,000 11.35%
注:孙建龙先生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已于 2023 年 05 月 05 日原任期届满后离任。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孙建龙
2、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77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0%。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
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 202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2 月 10 日,下同),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木科
技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木科技总股本的 2%。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调整后的青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计划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6、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股东承诺情况
孙建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上述减持数量均以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要求为限。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8、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9、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建龙先生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孙建龙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以上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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