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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0-18 19:05:34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十月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 ...... 3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6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 8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范围 ...... 10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11
第七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选取两名以上股东代表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协调股东之间的不同意见、观点乃至纠纷;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平;
(三)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九条 监事享有的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授权,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的报告或说明;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在其任职期间,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务;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
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会批准监事辞职,并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股东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长期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三名、职工代表二
名。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由公司监事主席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召集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审核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决定监事会召开日期;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监督专项报告;
(五)签署监事会授权的决议和建议;
(六)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七)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股东忠诚,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公司秘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对应发现而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失职的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工作报告、公告承担责任(决议和报告事项中明确表示异议、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相应责任);
(四)监事会成员在任职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监事会有权给予口头警告或直接建议股东会免其职务;
(五)向股东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披露。在年度股东会上,应当就行使监事会职权向会议做出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及
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
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
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
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监事
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及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
访谈,全面了解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
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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