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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章程(2024年10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版)

公告时间:2024-10-18 18:48:34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8790429A。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2011]73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Sunshine Laser &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科技园 C 座 1
层,邮政编码:51805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458.139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持续不断的市场化改革与发展,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提供客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以良好经济效益回报股东、回馈社会、惠泽员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激光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激光及自动化技术在智能制造领域的系统解决方案,激光器及相关元件、3D 打印设备、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智能电子产品、智能自动化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电子测试夹具、模具、自动化、电子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加工装配与销售;提供激光切割、激光钻孔、激光焊接、激光表面处理、激光快速成型、三维打印,生产和销售激光三维电路成型产品、激光快速成型产品、三维打印产品、精密激光模板、精密金属零件、陶瓷元器件、复合材料零件及相关电子装联产品;云平台的技术咨询,技术研发;物业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为:
深圳市光韵达实业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32,75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8年12月;
北京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4,00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8年12月;
深圳市隆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00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8年12月;
陈烜认购的股份数为425,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8年12月;
龚清德认购的股份数为375,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8年12月;
李坚认购的股份数为15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8年12月;
曹汉元认购的股份数为125,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8年12月;
惠国庆认购的股份数为125,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8年12月;
彭鹏认购的股份数为5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8年12月。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9,458.139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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