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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6 19:22:34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Jingfan China,810001
青 海 竞 帆 律 师 事 务 所

青 海 竞 帆 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 130 号青海银行 18 楼 邮编:810000
电话:86-971-8587800 8587781 电子邮箱:jfsjmytd@163.com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5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6
四、结论意见......8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青竞律(非诉)字第(1819)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占瑾、安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15 日(星期二)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
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 4 号楼 4 楼盐湖云智公司 1
号会议室。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在巨潮资讯网发布
《关于延期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以下简称《延期通知》),根据《延期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延
期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三)召开,会议地点、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延期通知》明确了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即因公司原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与股权登记日间隔未超过 2 个交易日(网络投票系统设置要求),需要对会议召开时间进行延期。《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延期理由正当,且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延期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主要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贠红卫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共计 2,522 人(包括现场出席 11 人,网络投票 2,511
人),代表股份 2,327,875,6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479%。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18 人,代表股份 627,078,6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42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27,875,625 股,同意 2,318,738,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75%;反对 5,974,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6%;弃权 3,162,8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2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9%。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7,078,630 股,同意 617,941,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29%;反对 5,974,0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27%;弃权 3,162,8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44%。
2、股东大会以特别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变更用途并注销及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票用于注销减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27,875,625 股,同意 2,324,107,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1%;反对 2,705,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2%;弃权 1,06
2,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6%。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7,078,630 股,同意 623,310,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92%;反对 2,705,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14%;弃权 1,062,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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