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16 19:19:39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东方证券对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注册同意,并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9,336,783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的 78.0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663,217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的 21.9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5,800,792 股,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总股本 106,491,000 股的 14.8377%,限售期
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锁定期届
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
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9,336,783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78.07%。
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5,000 股,
上述股份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此变更为 76,065,000 股。具体
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具体方案
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6,065,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 38,032,5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股本 30,426,000 股,不送红股,
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06,491,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夏侯早耀、深圳钰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本人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企业/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企业/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发行人。
(2)如本企业/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本人的应付现金
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直至本企业/本人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义务。
(3)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方式及金额由本企业/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
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减持方式: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
减持安排: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价格: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减持数量: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本人的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申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800,7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377%;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 占总股 本比 本次解除限售 剩 余限售股
数量 例 数量 数量
深圳钰禧创业
1 投资合伙企业 11,060,554 10.3964% 11,060,554 0
(有限合伙)
2 夏侯早耀 4,740,238 4.4513% 4,740,238 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 动前 本次变 动增减 本次 变 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股) (%) (股) 数量(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9,891,000 75.02 -15,800,792 64,090,208 60.18
高管锁定股 0 0.00 0 0 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 91,000 0.09 0 91,000 0.09
首发前限售股 79,800,000 74.94 -15,800,792 63,999,208 60.1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6,600,000 24.98 +15,800,792 42,400,792 39.82
三、总股本 106,491,000 100.00 0 106,491,0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4 年 10 月 8 日作为
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结论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 睿 刘俊清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