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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16 16:27:47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至少有一
名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若会计
专业人士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则会计专业人士均作为主任委员候选人,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 六 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在
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从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 十 六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传阅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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