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5 18:30:51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4-053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贺强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9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员工对本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1)。
4、2023 年 10 月 1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5、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以 18.7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7、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本次归属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2 人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本次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且其中一人已离职,合计作废处理上述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2,00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本身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作废因考核原因不得归属激励对象当期已授予尚未归属股份12,000 股。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作废处理已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开普云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之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与部分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