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宇: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4 19:57:34
证券代码:300965 证券简称:*ST 恒宇 公告编号:2024-050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3 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纬二十六路 169 号中交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一期)东区 5 号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琉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387,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460%。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
(2)以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7,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7,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7,61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3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
反对 61,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7%;弃权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730%;反对 61,6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8955%;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15%。
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瑜、谢思洁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