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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14 16:51:38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 2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 ...... 4
第四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12
第五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 47
第六章 资产管理 ...... 50
第七章 公司负债管理 ...... 57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 58
第九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 59
第十章 外币业务管理 ...... 60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 61
第十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 ...... 64
第十三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 ...... 64
第十四章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 ...... 66
第十五章 附 则 ...... 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因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若确需调整,须上报公司,经审批后予以修订。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在遵循本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具体单项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财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审核把关,确保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财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管理部,配置专业人员。各子公司原则上应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除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以外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财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公司应当不断加强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保证财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九条 公司聘用财务人员须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出纳岗位;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出纳岗位。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为本公司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财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完成会计处理的,应处理完毕;
(二)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信息系统及密码、财务信息系统数据备份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清。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数据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存在实物资产的,应当实地盘点,将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网银密钥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财务信息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重要文件档案、重要合同协议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交人员详
细介绍。对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并附上全部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人员在移交过程中,如有关事项涉及两个企业的,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由其共同的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六条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企业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至少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持一份,存档一份。移交完毕,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移交时存在的未了事项,在未了事项处理时,移交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应安排合适的财务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所有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清理、清算或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参与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企业和移交日期由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合并、分立的,其财务工作的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置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其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八、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或境外企业使用英文,中英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九、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特点选择适合本公司管理需要的会计日记账。
(一)公司设立的账簿组织如下: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
(二)基本的记账程序为: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账;

4.根据记账凭证记入总账;
5.月终,将各日记账、明细账余额之和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然后根据结账调整后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是反映公司经济业务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明确经济责任和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二)原始凭证的内容需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三)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七)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三、原始凭证需按照公司授权规定经业务经办人、业务主管及公司领导签批后,由会计人员根据预算审批制度审核后生效。
四、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信息系统软件中生成或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单据齐全,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时采用另行存放。
五、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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